宁波能源: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1名激励对象因发生职务变更致使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0,726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6)。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等各项必需事宜。
本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减少140,726股,由1,117,768,211股减少至1,117,627,485股;注册资本减少140,726元,由1,117,768,211元减少至1,117,627,485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的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1、申报时间:2023 年4月29日起45日内,9:00-11:00;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昌乐路187号发展大厦B座7F
3、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电话:0574-86897102
5、邮箱:nbtp@nbtp.com.cn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