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能源:关于2023年7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062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甬能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7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1、宁波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实业”),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持有其65%股份。
2、常德津市宁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市热电”),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100%股份。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023年7月合计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4,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05,867.88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能源实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3年4月18日、5月10日公告)。
(二)担保预计的实际发生情况
序号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债权人名称 | 2023年7月担保金额(万元) | 担保余额(万元) | 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1 | 能源实业 | 65% | 74.55%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9,750 | 0.00 | 0.00%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 | 16,250 | 4927.13 | 1.05% |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
2 | 津市热电 | 100% | 64.6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 8,000 | 6610.00 | 1.41% |
合计 | 34,000 | 11537.13 | 2.46% |
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宁波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7-12-13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褚华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330201MA2AGB0E13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11号西楼1520室(住所申报承诺试点区)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原油批发;危险化学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金银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五金产品批发;合成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棉、麻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公司持有其65%股权,宁波甬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35%股权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49,199.53万元 | 净资产 | 12,519.35万元 | ||
负债合计 | 36,680.19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74.55% | ||
营业收入 | 91,780.00万元 | 净利润 | 1,031.98万元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65,421.39万元 | 净资产 | 9,165.71万元 | ||
负债合计 | 56,255.68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85.99% |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 341,055.0万元 | 净利润 | 85.17万元 |
公司名称 | 常德津市宁能热电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8-9-29 | ||
注册资本 | 16,8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任学斐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430700MA4Q09W49Q |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嘉山街道杉堰村胥家湖路38号(新城路以东、胥家湖路以北) | ||||
经营范围 | 背压式热电联产;热力生产和供应;热力输送管道设施施工;仪器仪表的销售和维护、维修;电力热力产品、热力设备、石膏、氮肥(不含危险化学品)、除盐水、煤渣的销售;固体废物治理(不含危险废弃物);热力系统节能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100%股份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45,659.13万元 | 净资产 | 16,149.71万元 | ||
负债合计 | 29,509.42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64.63% | ||
营业收入 | 6,534.00万元 | 净利润 | -3.72万元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46,205.26万元 | 净资产 | 16,153.43万元 | ||
负债合计 | 30,051.84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65.04% | ||
营业收入 | 12,902.89万元 | 净利润 | 231.52万元 |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序号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名称 | 担保协议签署日期 | 担保合同金额(万元)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 | 保证期间 |
1 | 能源实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3.07.31 | 9,750 | 连带责任保证 | 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 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3.7.26 | 16,250 | 连带责任保证 | 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展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 |
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 |||||||
3 | 津市热电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 2023.07.03 | 8,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责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能源实业、津市热电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上述担保均为同比例担保。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系为子公司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29,858.73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05,867.88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0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8.96%、43.85%和0%。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