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能源:关于2023年10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084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甬能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10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宁波能源集团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配送”),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023年10月合计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7,5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14,060.10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3年4月18日、5月10日公告)。
(二)担保预计的实际发生情况
序号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债权人名称 | 2023年10月担保金额(万元) | 担保余额(万元) | 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1 | 物资配送 | 100% | 75.54%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7,500 | 3,500 | 0.75% |
合计 | 7,500 | 3,500 | 0.75%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物资配送的担保余额为8,9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1%。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宁波能源集团物资配送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9-10-23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张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330211695077564R | ||||
注册地址 |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充电桩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滑油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林业产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 ||||
截至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32,389.77万元 | 净资产 | 7,922.67万元 | ||
负债合计 | 24,467.10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75.54% | ||
营业收入 | 176,562.90万元 | 净利润 | -441.05万元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32,287.36万元 | 净资产 | 8,357.07万元 | ||
负债合计 | 23,930.29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74.12% | ||
营业收入 | 261,793.18万元 | 净利润 | 1,716.55万元 |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序号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名称 | 担保协议签署日期 | 担保合同金额(万元)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 | 保证期间 |
1 | 物资配送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3.10.18 | 7,5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柒仟伍佰万元人民币)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物资配送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系为子公司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1,474.76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14,060.10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0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1.44%、45.60%和0%。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