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能源:关于对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065号
关于对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宁波能源,A股证券代码:600982;
马奕飞,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诸南虎,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副董事长;
张俊俊,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宁波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夏雪玲,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沈 琦,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年2月8日,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内容,公司子公司宁波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实业)对部分贸易业务未恰当选择收入确认方式,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错报金额为94,993.45万元,
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21%。同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能源实业2023年部分贸易业务未恰当选择收入确认方式导致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调减2023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30,305.55万元,占调整前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89%。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方式,并保障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前期收入确认存在会计差错,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马奕飞、时任总经理兼副董事长诸南虎、时任副总经理兼能源实业董事长张俊俊、时任财务总监夏雪玲、时任董事会秘书沈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马奕飞、时任总经理兼副董事长诸南虎、时任副总经理兼能源实业董事长张俊俊、时任财务总监夏雪玲、时任董事会秘书沈琦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