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能源:关于2024年5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4-034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甬能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5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1、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46%股份。2、丰城宁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生物质”),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100%股份。3、宁波朗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朗辰”),公司全资子公司。4、宁波宁电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电海运”),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024年 5月合计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9,62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26,296.92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4月23日、2024年5月1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宁波能源关于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临2024-014)、《宁波能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4-030)。
(二)担保预计的实际发生情况
序号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债权人名称 | 2024年5月担保金额(万元) | 本次担保余额(万元) | 本次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 |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
1 | 金通租赁 | 46% | 77.5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 | 10,120 | 0 | 0 |
2 | 丰城生物质 | 100% | 73.63%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3,000 | 0 | 0 |
3 | 宁波朗辰 | 100% | 68.5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1,500 | 0 | 0 |
4 | 宁电海运 | 100% | 4.93%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00 | 0 | 0 |
5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 | 3,000 | 0 | 0 | |||
合计 | 19,620 | 0 | 0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金通租赁的担保余额为74,391.9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91%;公司对丰城生物质的担保余额为17,700.7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5%;公司对宁波朗辰的担保余额为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公司对宁电海运的担保余额为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2-8-15 |
注册资本 | 8,000万美元 | 法定代表人 | 李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330206599469891U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1号办公楼605室 | ||
经营范围 | 融资租赁;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转让;太阳能发电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公司持有其21%股份,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持有其25%股份,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40%股份,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10%股份,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4%股份。 | ||
截至2024年4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
总资产
总资产 | 2,940,781,828.97元 | 净资产 | 661,359,662.20元 |
负债合计 | 2,279,422,166.77元 | 资产负债率 | 77.51% |
营业收入 | 64,934,377.29元 | 净利润 | 24,626,902.89元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2,522,961,587.25元 | 净资产 | 636,707,508.70元 |
负债合计 | 1,886,254,078.55元 | 资产负债率 | 74.76% |
营业收入 | 165,777,924.57元 | 净利润 | 61,189,550.48元 |
公司名称 | 丰城宁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8-03-27 | ||
注册资本 | 13,1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陈永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360981MA37RPC43A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循环经济产业园纬二路 | ||||
经营范围 | 以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物”次小薪等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电站的建设、经营、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热电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非危险固体废物可燃物质及生物质燃料技术研发、副产品(肥料)销售;竹林培育、种植、竹产品采集、加工、销售;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柴、竹林产品的采集、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公司持有其70%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持有其30%股份 | ||||
截至2024年4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494,370,370.31元 | 净资产 | 130,350,919.75元 | ||
负债合计 | 364,019,450.56元 | 资产负债率 | 73.63% | ||
营业收入 | 44,619,494.32元 | 净利润 | -908,800.69元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485,665,818.45元 | 净资产 | 130,774,877.32元 | ||
负债合计 | 354,890,941.13元 | 资产负债率 | 73.07% | ||
营业收入 | 141,345,754.34元 | 净利润 | 2,004,092.93元 |
公司名称 | 宁波朗辰新能源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22-1-24 |
注册资本 | 17,2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胡美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330203MA7G6QTH1M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龙观乡龙峰村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 |
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水力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水力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股权结构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
截至2024年4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388,624,831.15元 | 净资产 | 122,174,696.94元 |
负债合计 | 266,450,134.21元 | 资产负债率 | 68.56% |
营业收入 | 13,500,806.36元 | 净利润 | -4,177,594.69元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377,902,069.94元 | 净资产 | 126,334,780.96元 |
负债合计 | 251,567,288.98元 | 资产负债率 | 66.57% |
营业收入 | 15,156,075.94元 | 净利润 | -4,467,193.42元 |
公司名称 | 宁波宁电海运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9-8-4 | ||
注册资本 | 19,4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李敏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33020669137756XY | ||||
注册地址 | 开发区炮台山办公楼2-03室 | ||||
经营范围 | 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国内船舶代理;国内水路货运代理(以上经营项目均在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内经营)。 黄沙批发、零售。 | ||||
股权结构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
截至2024年4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169,783,271.59元 | 净资产 | 161,418,622.10元 | ||
负债合计 | 8,364,649.49元 | 资产负债率 | 4.93% | ||
营业收入 | 19,192,264.95元 | 净利润 | -5,229,485.93元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166,630,597.36元 | 净资产 | 178,664,757.13元 | ||
负债合计 | 12,034,159.77元 | 资产负债率 | 6.74% | ||
营业收入 | 90,369,048.02元 | 净利润 | 1,086,321.48元 |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序号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名称 | 担保协议签署日期 | 担保合同金额(万元)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 | 保证期间 |
1 | 金通租赁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 | 2024.5.28 | 10,120 | 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有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
2 | 丰城生物质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2024.5.14 | 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 | 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投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 |
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 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 ||||||
3 | 宁波朗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4.5.30 | 1,5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
4 | 宁电海运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4.5.24 | 2,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仟万元整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 | 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
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 |||||||
5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 | 2024.5.30 | 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金通租赁、丰城生物质、宁波朗辰和宁电海运均为公司控股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上述担保均为同比例提供担保。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系为子公司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36,470.24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26,296.92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0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7.41%、45.37%和0%。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