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能源:关于2025年1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004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甬能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1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1、宁波能源集团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配送”),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全资子公司。
2、金华宁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宁能”),公司和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绿能”)合计持有其100%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3、宁波宁电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电海运”),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025年1月合计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2,6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81,479.52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4月23日、2024年5月1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宁波能源关于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临2024-014)、《宁波能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0)。
(二)担保预计的实际发生情况
序号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1月资产负债率 | 年度预计担保总额(万元) | 年度预计最高担保余额(万元) | 债权人名称 | 2025年1月担保金额(万元) | 本次担保余额(万元) | 本次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所有者 |
权益的比例
权益的比例 | |||||||||
1 | 物资配送 | 100% | 81.08% | 60,000 | 40,00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 10,000 | 1,000 | 0.24% |
2 | 金华宁能 | 100% | 49.32% | 25,000 | 25,00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10,000 | 3,317.96 | 0.79% |
3 | 宁电海运 | 100% | 12.55% | 20,000 | 15,00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12,600 | 0 | 0 |
合计 | 105,000 | 80,000 | / | 32,600 | 4,317.96 | 1.03% |
注:宁电海运2024年9月30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原担保合同”),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10月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宁波能源关于2024年9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临2024-055),因宁电海运未在银行内部批复到期前启用上述授信额度,在原公告担保额度项下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原担保合同已作废。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物资配送的担保余额为12,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98%;公司对金华宁能的担保余额为9,147.5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归母所有者权益)为2.18%;公司对宁电海运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0%;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宁波能源集团物资配送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9-10-23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张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330211695077564R | ||
注册地址 |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充电桩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滑油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林业产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充电桩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滑油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林业产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
截至2025年1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392,286,209.65元 | 净资产 | 74,231,405.65 元 |
负债合计 | 318,054,804.00元 | 资产负债率 | 81.08% |
营业收入 | 128,358,327.40元 | 净利润 | 68,882.06元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323,954,153.80元 | 净资产 | 89,430,125.08元 |
负债合计 | 234,524,028.72元 | 资产负债率 | 72.39% |
营业收入 | 1,957,808,940.23元 | 净利润 | 5,777,478.85元 |
公司名称 | 金华宁能热电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2-12-28 | ||
注册资本 | 2,467 万美元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330700059584645P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延兴路299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再生资源销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固体废物治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绿能合计持有其100%股份。 | ||||
截至2025年1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384,411,316.16元 | 净资产 | 194,819,617.58元 | ||
负债合计 | 189,591,698.58元 | 资产负债率 | 49.32% | ||
营业收入 | 15,746,303.36元 | 净利润 | 1,376,927.88元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412,669,235.56元 | 净资产 | 226,257,709.86元 | ||
负债合计 | 186,411,525.70元 | 资产负债率 | 45.17% | ||
营业收入 | 259,763,893.22元 | 净利润 | 20,438,690.25元 |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宁波宁电海运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9-08-04 | ||
注册资本 | 19,4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李敏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33020669137756XY | ||||
注册地址 | 开发区炮台山办公楼2-03室 | ||||
经营范围 | 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国内船舶代理;国内水路货运代理(以上经营项目均在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内经营)。 黄沙批发、零售。 | ||||
股权结构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
截至2025年1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247,509,167.26元 | 净资产 | 216,437,151.46元 | ||
负债合计 | 31,072,015.80元 | 资产负债率 | 12.55% | ||
营业收入 | 4,471,591.82元 | 净利润 | 14,978.48元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 |||||
总资产 | 178,664,757.13元 | 净资产 | 166,630,597.36 元 | ||
负债合计 | 12,034,159.77元 | 资产负债率 | 6.74% | ||
营业收入 | 90,369,048.02 元 | 净利润 | 1,086,321.48元 |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序号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名称 | 担保协议签署日期 | 担保合同金额(万元)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 | 保证期间 |
1 | 物资配送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 2025.01.22 | 1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会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2 | 金华宁能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2025.01.21 | 1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 |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
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贵行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1.1条所述名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投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
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 |||||||
3 | 宁电海运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5.01.03 | 12,600 | 连带责任保证 | 1、本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具体包括:2.1.1 贵行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议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2、贵行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3、贵行在主合同项下所贴现的全部汇票金额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4、贵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5、如主合同项下贷款系应债务人申请对旧贷、票据贴现款或信用证议付款进行偿还或转化,或贵行应债务人申请,在保证责任期间内以新贷偿还主合同项下信用证、票据等垫款债务的,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担保范围。 |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借款或其他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物资配送、金华宁能、宁电海运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系为子公司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90,922.79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81,479.52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0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69.35%、67.10%和0%。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