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能源:关于2026年3月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982证券简称:宁波能源公告编号:2026-018债券代码:242520.SH债券简称:GC甬能Y1债券代码:243774.SH债券简称:25甬能Y2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3月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万元)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万元)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 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18,400 | 100,116.55 | 是 | 否 |
| 宁波市热力有限公司 | 4,800 | 500 | 是 |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702,051.9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161.76%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宁波市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热力”)提供合计23,2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2025年9月资产负债率 | 年度预计担保总额(万元) | 年度预计最高担保余额(万元) | 债权人名称 | 本月担保金额(万元) | 本次担保余额(万元) | 本次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
| 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46% | 74.4% | 300,000 | 250,00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9,200 | 296.24 | 0.07% |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 9,200 | 6,174.39 | 1.42% | |||||
| 宁波市热力有限公司 | 100% | 82.9% | 15,000 | 10,00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4,800 | 0 | 0% |
| 合计 | 315,000 | 260,000 | / | 23,200 | 6,470.63 | 1.49% | ||
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金通租赁、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对金通租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对宁波热力原担保合同均已到期,此次为续签合同。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金通租赁的担保余额为100,116.5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3.07%;公司对宁波热力的担保余额为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0.12%;上述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均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宁波能源关于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临2025-014)、《宁波能源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2025-02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一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控股子公司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其46%股份 |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晖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599469891U | ||
| 成立时间 | 2012-08-15 | ||
| 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1号办公楼605室 | ||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融资租赁;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转让;太阳能发电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441,566,85 | 355,841.02 | |
| 负债总额 | 328,709.94 | 285,457.38 | |
| 资产净额 | 112,856.91 | 70,383.64 | |
| 营业收入 | 20,497,93 | 21,031,38 |
| 净利润 | 8,534,24 | 8,344.12 |
(二)被担保人二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市热力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
| 法定代表人 | 邬聚琪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0254107692Y | ||
| 成立时间 | 1997-05-27 | ||
| 注册地 | 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38号天宁大厦6层 |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42,438.06 | 31,813.28 | |
| 负债总额 | 35,180.23 | 24,905.91 | |
| 资产净额 | 7,257.83 | 6,907.37 | |
| 营业收入 | 20,979.61 | 32,364.38 | |
| 净利润 | 350.46 | 794.16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名称 | 担保协议签署日期 | 担保合同金额(万元)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 | 保证期间 |
| 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6.3.16 | 9,200 | 连带责任保证 | 1、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2、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3、对于保证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项(包括被债权人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垫款/付款。当债权人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债权人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
| 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款/付款;(3)利息;(4)复利;(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保证人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债权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 ||||||
| 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 2026.3.16 | 9,200 | 连带责任保证 | 1、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2、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
| 宁波市热力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2026.3.19 | 4,8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 |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
| 失)、因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宁波热力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通租赁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均纳入公司并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系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02,051.9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59,211.90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8,840万元(均为反担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61.76%、128.85%和25.08%。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