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民股份: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
股票简称:航民股份 股票代码:600987 编号:临2024-033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航民百泰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民百泰”)、航民百泰的全资子公司杭州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尚金缘”)、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尚金缘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尚金缘”)。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航民百泰提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7000万元;公司为杭州尚金缘提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为深圳尚金缘提供最高额保证,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本金余额。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为航民百泰提供担保余额为11424.77万元,为杭州尚金缘提供担保余额为3421.56万元,为深圳尚金缘提供担保余额为54397.21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深圳尚金缘提供最高额保证,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本金余额及其利息、费用等,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4年4月22日召
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航民百泰核定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0000万元,同意公司为杭州尚金缘核定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0000万元,同意公司为深圳尚金缘核定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航民股份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2)、《航民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7)。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萧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公司为航民百泰提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7000万元。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公司为杭州尚金缘提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3”),公司为深圳尚金缘提供最高额保证,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本金余额。上述担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为航民百泰提供担保余额为11424.77万元,为杭州尚金缘提供担保余额为3421.56万元,为深圳尚金缘提供担保余额为54397.21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杭州航民百泰首饰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航民村
法定代表人:朱立民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伍佰肆拾伍万叁仟陆佰元
成立日期:2003年03月25日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金银饰品、摆件、制品,钻石珠宝玉器、工艺礼品,首饰及配件;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航民股份持有航民百泰100%股权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2023年度(经审计) | 2024年1-6月(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96265.41 | 194811.50 |
负债总额 | 121433.46 | 115673.65 |
净资产 | 74831.95 | 79137.85 |
营业收入 | 504172.68 | 236301.05 |
净利润 | 9823.53 | 4277.90 |
(二)公司名称:杭州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远展街1号法定代表人:朱坚力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06月27日经营范围:生产:金银饰品、贵金属工艺品;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航民百泰持有杭州尚金缘100%股权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2023年度(经审计) | 2024年1-6月(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38054.42 | 39883.41 |
负债总额 | 26184.29 | 29412.31 |
净资产 | 11870.13 | 10471.10 |
营业收入 | 69325.00 | 81084.33 |
净利润 | 1343.74 | 600.97 |
(三)公司名称:深圳市尚金缘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沿港社区北山道146号北山工业区二期百泰珠宝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朱立民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5年7月12日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金银铂饰品的批发业务;镶嵌饰品的批发业务;品牌策划咨询、珠宝加工技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贵金属的销售,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金银铂饰品的生产、加工业务;镶嵌饰品的生产、加工业务。股东情况:航民股份持有深圳尚金缘65%股权,深圳百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尚金缘35%股权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2023年度(经审计) | 2024年1-6月(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62470.67 | 136269.42 |
负债总额 | 143309.78 | 113476.68 |
净资产 | 19160.89 | 22792.74 |
营业收入 | 437946.61 | 147024.60 |
净利润 | 9188.41 | 3629.65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1
保证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7000万元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合同2
保证人(甲方):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
①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内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②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
(7)本金/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款/付款;(3)利息;(4)复利;(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甲方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保证期间: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
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①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②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③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三)合同3
保证人(甲方):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最高额保证: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本金余额。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①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②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①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②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航民百泰、航民百泰的全资子公司杭州尚金缘、控股子公司深圳尚金缘的担保,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75343.5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23%。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