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能源: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6-08-26  宝丰能源(600989)公司公告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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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嘉源(2026)-05-271

敬启者:

受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丰能源")委 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 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以及《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贵精神出具。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审查的事项,公 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真实、 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 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 表法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 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核查意见中 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 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根据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6 年4月3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请求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决定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满足相 关条件的情况下,制定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全权办理公司2026年中 期现金分红相关事宜。根据公司于2026年8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 本7,333,360,000股扣除回购股份60,597,200股后,有权享受本次现金红利的股 份7,272,762,800股为基数,拟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2元,共计派发现金 股利3,054,560,376元(含税)。

根据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所 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根据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发布 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2026年5月11日,公司完成 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6,059.72万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上述公司己回购的60,597,200股股份不 享有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2026年中期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3.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一根据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23.01-23.01| ÷23.01 * 100 \%=0.00 \%<1 \%\)

据此,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6年8月13日)的收盘价计算,公司本次 差异化分红方案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未产生重大影响。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回购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悠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负责人:颜

经办律师:易建胜品建胜

自思

206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