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绳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92 证券简称:贵绳股份 编号:2024-034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37号)和《关于对马显红、杨程、魏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38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7号主要内容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在建工程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导致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8号主要内容
马显红、杨程、魏勇:
经查,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在建工程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导致 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马显红、总经理杨程、总会计师魏勇,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对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并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公司将严格按照贵州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积极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