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应龙: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针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22年年末总股本431,053,8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5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150,868,861.85元。
我们认为,该分配方案与公司的发展阶段、经营能力相适应,能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要和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长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针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经建立了一系列较为合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涵盖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关键环节,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均得到了有效执行,符合当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达到了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目标,不存在重大和重要缺陷。
三、针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同时调查了公司委托理财的操作方式、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等配套措施,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现金流等情况进行了必要审核。一致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采取了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本次委托理财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四、针对《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旗下9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要求上述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担保、财务资助或由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等措施,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有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针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针对《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及内控审计服务工作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且对本公司业务情况较为熟悉。本次续聘事项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该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勇慧、毛鹏、齐珺
2023年4 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