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查股网  2024-02-03  开滦股份(600997)公司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质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置总审计师岗位,由审计部负责人兼任,总审计师协助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按照批准的定员编制为审计部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素质的审计人员;审计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通

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也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十二条 总审计师职责

(一)促进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部署的贯彻执行,严格落实国家内部审计政策、准则和制度等。

(二)保证审计部有效履职,包括完善制度建设,组织制定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审计部加强审计监督工作,推进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责组织审计成果运用的落实和审计质量的监督监察等。

(三)做好审计部与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的配合,以及与外部监管、审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四)抓好企业审计队伍、业务建设,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组织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创新内部审计方法和手段,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五)关注公司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进展和处理情况,并及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三条 审计部职责

(一)执行国家内部审计政策、准则和制度,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审计实施办法和审计工作标准。

(二)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出具审计报告,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三)组织对贯彻落实国家和公司重大政策措施、年度业务计划执行、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经济效益情况等开展审计。

(四)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大额资金往来等重大事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督导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审核所在单位报送的审计整改报告。

(六)负责筹备召开审计委员会专项会议、做好会议记录等相关工作。

(七)组织聘请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八)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等。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依法制止。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督导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方案、纠正审计问题、完善内控制度,并核实整改结果。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十五条 审计部按照公司年度重点工作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三日前,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审计报告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积极进行审计整改,按时反馈审计整改报告。对审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主管内审机构的领导或权力机构提出申诉,公司主管内审机构的领导或权力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做出答复,申诉期间不影响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已完成整改核实的审计项目资料,应及时装订成册,按照国家、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第五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报公司并抄送审计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督导被审计单位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公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管理层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根据责任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发布的《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