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000 证券简称:唐山港 公告编号:2023-057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唐山港大厦和畅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8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875,280,24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5.3953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马喜平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8人,董事吴会江先生、常玲女士、王建国先生、
刘洪先生、王育蕃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3人,监事郑国强先生、肖湘女士、曾焜先生、季忻宇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磊先生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与河北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980,332,854 | 88.4610 | 127,776,462 | 11.5300 | 100,100 | 0.0090 |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3,875,047,240 | 99.9940 | 133,000 | 0.0034 | 100,000 | 0.0026 |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3,875,047,240 | 99.9940 | 133,000 | 0.0034 | 100,000 | 0.0026 |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3,875,047,240 | 99.9940 | 132,900 | 0.0034 | 100,100 | 0.0026 |
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3,733,206,895 | 96.3339 | 141,973,245 | 3.6636 | 100,100 | 0.0026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与河北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499,659,414 | 79.6224 | 127,776,462 | 20.3616 | 100,100 | 0.016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审议通过。其中,议案1为关联交易议案,本次参会的关联股东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港口集团(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767,070,824股,在相关议案表决时上述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崔成立、陈魏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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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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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