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就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就《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王伟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符合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担任财务负责人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王伟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二、独立董事就《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自身发展的战略,基于审慎原则,公司拟将终止晋亿中高端紧固件制造与研发技术改造项目,不会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上述募投项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就《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增加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事项。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惠忠、范黎明、陈喜昌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