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饭店: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中,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南京金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金陵酒管公司”,金陵酒管公司子公司自贡金陵金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自贡金陵金嘉”,中铁二局集团自贡檀木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铁檀木林公司”,中铁檀木林公司、金陵酒管公司,合称为“双方”,中铁檀木林公司、金陵酒管公司、自贡金陵金嘉,合称为“各方”,自贡金陵檀木林酒店简称“檀木林项目”。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檀木林项目案件处于二审阶段。
? 本公司涉诉主体的当事人地位:檀木林项目案件二审中金陵酒管公司、自贡金陵金嘉均为上诉人。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公司子公司金陵酒管公司与中铁檀木林公司就檀木林项目开展合作,约定中铁檀木林公司将檀木林项目出租给金陵酒管公司,金陵酒管公司自行成立自贡金陵金嘉作为檀木林项目日常经营管理的项目公司,双方共同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金陵酒管公司自项目公司提取“基本管理费+奖励管理费”,其余的收益以租金的形式归中铁檀木林公司所有。合作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各方因上述项目收益分配未达成一致,产生纠纷。
2021年4月,中铁檀木林公司就檀木林项目合同纠纷向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流井区法院”)提起诉讼,自流井区法院判决金陵酒管公司支付中铁檀木林公司租金、利息及其他款项等合计约578万元。金陵酒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自贡市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自流井区法院(2021)川0302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该案件发回自流井区法院重审。2023年5月29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金陵酒管公司、自贡金陵金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中铁檀木林公司租金223.45万元及相关的资金占用费,并驳回中铁檀木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分别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的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2023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2、2023-015号)。
二、檀木林项目二审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子公司金陵酒管公司收到了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川03民终95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46.15元,由中铁檀木林公司负担38,594.81元,金陵酒管公司负担24,676.07元,自贡金陵金嘉负担43,175.2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对公司2023年度损益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金陵酒管公司对檀木林项目案件于2021年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于2023年根据重审一审判决结果相应调减部分已计提的预计负债252.73万元(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后续公司将依据本次终审判决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金额以年审机构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