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上诉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金额:“伊朗铬矿”5,000湿吨及原告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无
近日,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苏民终1165号)。现将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煤炭公司)因合同纠纷,作为原告将连云港硕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阳贸易)、李琴、李涛、连云港琅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瑞货代)分列被告
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提起了民事诉讼。公司以第三人身份涉及诉讼。后因管辖权异议,本案移送南京海事法院审理。
2024年7月,公司收到南京海事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72民初656号)。
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4日,2024年7月16日分别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5),《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6)投资者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公告了解本案详细内容。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9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苏民终1165号)。
上诉人连云港硕阳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琅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李琴、李涛,原审第三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连云港硕阳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琅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服南京海事法院(2023)苏72民初656号民事判决而提出的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涉及诉讼,该判决结果不涉及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