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0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明轩、何兰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明轩、何兰红:
经查,2021年10月,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文峰大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2亿元认购守朴行业优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守朴基金)。公司认购守朴基金时该基金单位净值为0.9821元。2022年4月,守朴基金单位净值跌至0.1319元,上述亏损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公司怠于履行投后管理权利及义务,未及时发现上述投资亏损事项,迟至2022年7月15日才在临时公告中对上述投资亏损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黄明轩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兼投资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何兰红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未保证公司上述临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官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
戒,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