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补充质押以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9-25  文峰股份(601010)公司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补充质押以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日,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544,724,5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8%。

? 本次补充质押股份数量1,000,000股,解除质押股份数量11,140,000股;本次补充质押以及解除质押后,文峰集团累计质押本公司A股股份389,448,943股(含本次),占其持股数量的71.49%,占公司总股本的21.07%。

公司于近日获悉控股股东文峰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补充质押以及解除质押,现公告如下:

一、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1、本次补充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本次质押股数(股)是否为限售股是否补充质押质押起始日质押到期日质权人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质押融资资金用途
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2024-09-192024-10-1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180.05补充质押
合计/1,000,000/////0.180.05/

注:上述比例均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的尾差造成。

2、本次质押股份用于前次质押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

3、本次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二、股份解除质押的具体情况

2024年9月23日,控股股东文峰集团将其持有的原质押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11,140,000股公司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解除质押股份(股)11,140,000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2.05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60
解除质押时间2024/9/23
持股数量(股)544,724,567
持股比例(%)29.48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股)389,448,943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71.49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1.07

三、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文峰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本次质押以及解除质押前累计质押数量本次质押以及解除质押后累计质押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已质押股份情况未质押股份情况
已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已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未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未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
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544,724,56729.48399,588,943389,448,94371.4921.070000
合计544,724,56729.48399,588,943389,448,94371.4921.070000

注:2024年9月23日,文峰集团拟协议转让100,0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1%。本次协议转让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临2024-055)。

四、控股股东质押情况说明

本次质押后,公司控股股东文峰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比例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50%,按照规定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文峰集团未来一年和半年内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230,348,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42.29%,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46%,对应融资余额1.92亿元。

控股股东目前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其还款来源主要包括经营收入、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自筹资金等。

2、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本次质押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成员不会因此产生变动。控股股东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

控股股东本次质押的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若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控股股东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应对措施。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