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文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意见

查股网  2026-09-29  ST文峰(601010)公司公告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JunZeJun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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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律师见证意见

致: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泽君”或“本所”)接受文峰 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9 月28 日召开的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律师见证 意见。

为出具本律师见证意见,君泽君律师审查了公司以下资料,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6 年9 月11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 公司于2026 年9 月12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2026 年9 月12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5.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代表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6. 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原件及复印 件均真实、完整、准确,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律师见证意见出 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见证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 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见证意见承担责任。

本律师见证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资料和文件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见 证,并据此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15 日前,即2026 年9 月1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了《会议通知》。

3.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 年9 月28 日14:30 在南通市青年中路59 号 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 一致。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9 月28 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9 月28 日的9:15-15:00。

君泽君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数为301 人,代表股份 454,927,8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6848%。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数为2 人,代表股份444,724,6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1088%,其 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代表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99 人,代表股份 10,203,2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76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君泽君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 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 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2.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4.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9,027,6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30%;反对5,424,0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2%;弃 权47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4,303,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735%;反对5,424,00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593%;弃权476,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72%。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审议通过《选举王钺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51,487,6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37%;反对2,896,1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6%;弃 权54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6,763,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834%;反对2,896,10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840%;弃权544,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26%。

2 审议通过《选举汤平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51,486,5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35%;反对2,897,3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8%;弃 权54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6,762,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26%;反对2,897,30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957%;弃权544,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17%。

3 审议通过《选举顾晏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51,492,6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48%;反对2,896,9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7%;弃 权5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5%。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6,768,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324%;反对2,896,90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918%;弃权538,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58%。

4 审议通过《选举华杰强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51,490,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45%;反对2,892,9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9%;弃 权54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6%。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6,766,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157%;反对2,892,90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526%;弃权544,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17%。

5 审议通过《选举吴懿运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51,482,7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27%;反对2,895,6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4%;弃

权54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6,758,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353%;反对2,895,60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791%;弃权549,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56%。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 审议通过《选举张弼弘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446,876,198 票。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 单独计票情况为:得票数2,151,631 票。

2 审议通过《选举姜朝晖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447,709,342 票。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 单独计票情况为:得票数2,984,775 票。

3 审议通过《选举张秋莉女士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446,858,703 票。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 单独计票情况为:得票数2,134,136 票。

张弼弘先生、姜朝晖先生、张秋莉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君泽君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会 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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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