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23-017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 该事项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聘请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中审亚太前身为中国审计事务所,后经合并改制后于2013年1月18日变更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健商务大厦20层2206
(5)首席合伙人:王增明
2、人员信息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审亚太拥有合伙人数量为64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41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57人。
3、业务规模
最近一年收入总额(经审计):71,385.74 万元
最近一年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53,315.48 万元
最近一年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24,225.19 万元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8 家
上年度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07 家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行业序号 | 行业门类 | 行业大类 |
C38 | 制造业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A04 | 农、林、牧、渔业 | 渔业 |
F52.51 | 批发和零售业 | 批发业、零售业 |
I63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传输服务 |
K70 | 房地产业 | 房地产业 |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6,492.54万元上年度挂牌公司审计收费:3,063.90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约14 户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为7,260.68万元,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4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的计提及职业保险的理赔额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审亚太近三年无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待审理中的诉讼案件如下:
诉讼地 | 诉讼案由 | 诉讼金额 | 被告 | 案情进展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准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 人民币约 300 万元 | 15 个机构及个人,要求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责任 | 截 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未开庭 |
5、诚信记录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68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1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和自律监管措施1次。
序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文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名称 | 行政监管措施机关 | 行政监管措施日期 |
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30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淮海、胡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深圳监管局 | 2020-7-16 |
2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 | 深圳监管局 | 2021-11-16 |
序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文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名称 | 行政监管措施机关 | 行政监管措施日期 |
〔2021〕119号 | 吕淮海、张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3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24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淮海、范晓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上海监管局 | 2021-12-3 |
4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监管部股转会计监管函[2021]9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淮海、张建华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全国股转公司会计监管部 | 2021-12-27 |
5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4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袁振湘、倪晓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2-1-20 |
6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臧其冠、刘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四川监管局 | 2022-3-7 |
7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解乐、李家忠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 | 黑龙江监管局 | 2022-8-22 |
8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1-3 |
9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号 | 关于对王锋革、孙有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1-3 |
10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号 | 关于对刘彩虹、朱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1-3 |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栋,曾主持过多家大中型上市公司等的年报审计及专项审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从业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2002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 年 5 月开
始在中审亚太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8 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4 份,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0 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0 份。
(2)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李丹,于2021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12月开始在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自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等审计业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1份,近三年签署挂牌公司审计报告0份。2021年开始作为公司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陈静,曾担任过多家大中型上市公司等的年报审计质量控制复核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从业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2006 年 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 年开始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 年 12月开始在中审亚太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0 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0 份,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0 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75 份。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审计收费
基于中审亚太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
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经公司与中审亚太沟通,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 40 万元/年,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20 万元/年,合计 60 万元/年,与2022年度审计费用相同。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审亚太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审亚太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及业务经验,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需求,并能独立完成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审计费用公允;本次聘请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公司聘请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该事项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最终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审核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聘请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严谨认真,勤勉高效的完成了审计工作,履行了责任和义务。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聘请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23-014号公告。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聘请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勤勉尽责的完成了公司2022年财务度审计工作,并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职责,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23-015号公告。
(五)生效日期
本次公司聘请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
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上网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明及复函;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书面审核意见;
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