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宝泰隆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5-01  宝泰隆(601011)公司公告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05号)核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泰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0,857,14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7,211,425.1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22,351,510.0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14,859,915.10元,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2年2月28日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22]000009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股份已于2022年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手续。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宝泰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负责宝泰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

日止,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保荐代表人王俊尧、李树尧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011.SH
注册资本1,915,664,539元
设立时间2003年6月24日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焦强
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刘欣
联系方式0464-2915999,0464-2919908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川财证券对宝泰隆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尽职推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川财证券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川财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股东、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

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交所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川财证券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在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宝泰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宝泰隆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宝泰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规、文件和制度中有关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宝泰隆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

日,因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宝泰隆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进行专项督导。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王俊尧李树尧

保荐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崔秀红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