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5-18  宝泰隆(60101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24-034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05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82,228,25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0.393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董事长焦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副董事长焦岩岩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刘欣女士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裁兼安全总监边兴海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76,280,75598.97845,947,5001.021600

2、 议案名称:制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82,160,95599.988467,3000.011600

4、 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82,160,95599.988467,3000.011600

5、 议案名称: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82,160,95599.988467,3000.011600

6、 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82,160,95599.988467,3000.011600

8、 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82,145,15599.985783,1000.014300

9、 议案名称:公司聘请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81,549,55599.8834678,7000.116600

10、 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银行融资计划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82,145,15599.985783,1000.014300

11、 议案名称: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82,145,15599.985783,1000.0143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8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34,173,41999.938183,1000.061900.0000
9公司聘请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133,577,81999.4944678,7000.505600.00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

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迎春、张淇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上网公告文件

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报备文件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