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3-120号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项目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02号文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原股东配售837,504,000股新股。公司向截至2019年4月8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总股份2,790,803,535股),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A股股份,配股价格为4.65元/股,最终本次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833,419,462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875,400,498.3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3,828,017,156.3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4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02360004号验资报告。
(二)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92号文批准,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发行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4,955,482,500.00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8月6日到位,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699号验资报告。
(三)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561号文批准,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发行7,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0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募集资
金共计人民币6,964,962,200.00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1月11日到位,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03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公司于2023年8月2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因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GDR发行的保荐机构,终止与原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协议,中金公司将承接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2023年9月5日,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中金公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相关《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不涉及募集资金账户变化,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1、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金额单位: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三方监管协议》主体 | 账号 | 截至2023年8月31日存储金额 | |||
甲方 |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 | 丙方(保荐机构) | ||||
甲方1 | 甲方2(开户单位) | |||||
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 | 隆基绿能 | 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中金公司 | 9550880213802400164 | 122,736,627.21 |
/ | 隆基绿能 | 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中金公司 | 611301136013001959953 | 1,067,954.79 |
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 | 隆基绿能 | 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中金公司 | 611899991010003947365 | 65,397,861.51 |
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 | 隆基绿能 | 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中金公司 | 611301136013001986941 | 495,650,319.64 |
2、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金额单位: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三方监管协议》主体 | 账号 | 截至2023年8月31日存储金额 | |||
甲方 |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 | 丙方(保荐机构) | ||||
甲方1 | 甲方2(开户单位) | |||||
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 隆基绿能 | 嘉兴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中金公司 | 61050192390000001463 | 383,687,503.29 |
/ | 隆基绿能 | 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中金公司 | 61050192390000001449 | 0 |
/ | 隆基绿能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中金公司 | 61050192390000001448 | 991,027.46 | |
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 | 隆基绿能 | 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中金公司 | 8111701012700575716 | 82,297,127.32 |
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 | 隆基绿能 | 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 | 中金公司 | 3700020219200070936 | 16,345,973.37 |
3、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金额单位: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三方监管协议》主体 | 账号 | 截至2023年8月31日存储金额 | |||
甲方 |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 | 丙方(保荐机构) | ||||
甲方1 | 甲方2(开户单位) | |||||
/ | 隆基绿能 | 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中金公司 | 9550880212343200562 | 106,432.50 |
/ | 隆基绿能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中金公司 | 9550880204764901436 | 2,762,864,873.24 | |
西咸乐叶年产29GW单晶电池项目 | 隆基绿能 | 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中金公司 | 9550880231872600148 | 1,332,520,246.44 |
(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战略规划和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将原计划投入2021年度可转债募投项目——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建设的募集资金108,000万元,变更用于投资建设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以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隆基光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述决议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为了便于规范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芜湖隆基光伏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号为102506369232,截至2023年8月31日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为0元。2023年9月5日,公司(甲方1)及芜湖隆基光伏(甲方2)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乙方)、中金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隆基绿能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隆基绿能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元。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仁光、罗龙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