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西安隆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氢能”)提供2亿元借款额度,有利于满足隆基氢能业务发展,提升其盈利能力,降低财务成本,且公司可掌握上述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借款资金风险受控。提供借款利率遵循了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郭菊娥陆 毅徐 珊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