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李春安先生因非本公司事项于2022年8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94号)。
2024年1月29日,公司收到李春安先生通知,获悉李春安先生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 涉嫌违法事实
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金科技”)董事长李某红于2019年8月向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数控”)董事长李春安介绍石金科技公司并询问连城数控投资石金科技的意向,李春安当时没有明确意见。2020年6月2日,李某红再次向李春安发送拟合作方案,双方就连城数控拟参与石金科技定向增发股票事宜初步形成动议,随后李春安将与李某红的相关聊天记录转发给赵某平。赵某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了“石金科技”。
辽宁证监局认为,石金科技定增发行股票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2日,公开于石金科技披露定向增发股票事宜的公告日,即2020年10月29日。
李春安作为石金科技定增发行对象连城数控的董事长,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赵某平,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二) 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四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李春安处以50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辽宁证监局拟对李春安实施的处罚决定,李春安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李春安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辽宁证监局复核成立的,辽宁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李春安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辽宁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二、其他说明
1、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仅为李春安先生个人,被处罚事项涉及的内幕交易标的并非本公司股票,且不涉及公司的相关事项。此外,李春安先生未在公司担任包括董事在内的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春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0,143,8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1%。李春安先生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李振国先生和李喜燕女士的一致行动人。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影响。
3、上述行政处罚是辽宁证监局对李春安先生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辽宁证监局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