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绿能”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隆基绿能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1月9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1]3561号文《关于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7,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已于2022年1月5日实际发行7,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0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6,964,962,200.00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1月11日到位,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03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述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建设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咸乐叶”)年产15GW单晶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和补
充流动资金。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议案》,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2023年2月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变更为“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6日、2023年5月1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 开户银行 | 银行余额(万元) |
西咸乐叶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 | 93,785.99 |
隆基绿能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 | 278,545.82 |
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乐叶”)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 | 10.65 |
备注:隆基乐叶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为隆基乐叶向项目公司增资的中转账户。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原因
根据公司整体产能布局调整,为推动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乐叶”)和西安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乐叶”)的技术改造,进一步优化西咸乐叶车间设备配置空间,公司拟将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中的钝化、测试等部分设备调拨至陕西乐叶和西安乐叶厂房内使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拟搬迁的固定资产原值为
0.16亿元,净值为0.15亿元)。因此,公司拟增加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具体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项目实施主体 | 项目实施地点 | ||
新增前 | 新增后 | 新增前 | 新增后 |
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 | 西咸乐叶 | 西咸乐叶、陕西乐叶、西安乐叶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新城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新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整体产能布局调整做出的决定,有利于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保持公司设备有效利用和价值最大化。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投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 “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更符合实际需要,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增加上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实际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综上,本保荐机构对隆基绿能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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