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李春安先生因非本公司事项于2022年8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94号)。
2024年1月29日,公司收到李春安先生通知,获悉李春安先生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号),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4号)。
2024年5月6日,公司收到李春安先生通知,获悉李春安先生于2024年5月6日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辽宁证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李春安泄露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金科技”)定向增发的内幕信息,以及赵某平内幕交易“石金科技”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李春安、赵某平(以下简称“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春安、赵某平的要求,辽宁证监局于2024年3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四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李春安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内,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辽宁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仅为李春安先生个人,被处罚事项涉及的内幕交易标的并非本公司股票,且不涉及公司的相关事项。此外,李春安先生未在公司担任包括董事在内的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春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0,143,8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1%。李春安先生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