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须对以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为原则,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中的《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大榭招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易港通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收购大榭招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该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增强上市公司在国内市场尤其是长三角、长江经济带等地的竞争力,为宁波舟山港继续扩大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奠定良好基础。本次交易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竞拍进行,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易港通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该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通过易港通公司的电商平台,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港口服务能力,减少物流环节,提高业务操作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总成本。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于永生 冯博 赵永清 潘士远 肖汉斌 肖英杰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