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018.SH) |
保荐代表人姓名:于嘉伟 |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29层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磊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 2043号文核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或“公司”)向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港口”)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3,646,971,029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87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4,113,777,882.23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舟山港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宁波舟山港进行持续督导。
2023年度,中金公司对宁波舟山港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宁波舟山港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已与宁波舟山港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本持续督导期内,已与宁波舟山港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须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本持续督导期内,宁波舟山港及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本持续督导期内,宁波舟山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本持续督导期内,宁波舟山港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宁波舟山港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宁波舟山港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该等信息披露制度符合相关法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请参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请参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本持续督导期内,宁波舟山港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该等情况 |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内,宁波舟山港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内,宁波舟山港未发生该等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内,宁波舟山港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该等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本持续督导期内,宁波舟山港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该等情况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预案、反馈回复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
19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当履行职责,持续关注战略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战略合作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及战略投资者认真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义务,切实发挥战略投资者的作用;发现上市公司及战略投资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 公司与招商港口的战略合作正常开展,公司已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双方战略合作的具体情况及效果 |
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持续督导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宁波舟山港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宁波舟山港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宁波舟山港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