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043号文核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或“公司”或“发行人”)向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港口”)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3,646,971,029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87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4,113,777,882.23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股份登记费用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101,063,866.0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9月19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808号验资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担任宁波舟山港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负责宁波舟山港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Ningbo Zhoushan Port Company Limited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宁波环球航运广场第1-4层(除2-2),第40-46层 |
法定代表人 | 陶成波 |
成立日期 | 2008年3月31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0717882426P |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A股简称 | 宁波港 |
公司A股代码 | 601018 |
联系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宁波环球航运广场 |
联系地址的邮政编码 | 315040 |
电话号码 | 0574-27686151,0574-27695080 |
传真号码 | 0574-27687001 |
电子信箱 | ird@nbport.com.cn |
网址 | www.nbport.com.cn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2年9月28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注:法定代表人正在由毛剑宏更换至陶成波。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
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信守承诺,并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4、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并发表意见;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不存在相关重大事项。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宁波舟山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确认宁波舟山港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