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钰矿业:关于对刘桂英、范明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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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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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桂英、范明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刘桂英,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范明科,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桂英、范明科)》(〔2024〕2号)查明的事实,刘桂英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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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科于2019年6月24日前签订《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共同买入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股份,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实际由刘桂英出资,范明科借用王某证券账户,通过融资融券买入华钰矿业股份,成为华钰矿业第六大股东,与华钰矿业第一大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衡投资)构成关联关系。刘桂英、范明科作为华钰矿业第六大股东应将与第一大股东的关联关系告知道衡投资和华钰矿业,但刘桂英、范明科未将有关情况予以告知,致使华钰矿业2019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存在遗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刘桂英、范明科未向华钰矿业告知关联关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2.23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告送达,规定期限内,刘桂英、范明科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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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桂英、范明科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