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远洋: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3-12-30  宁波远洋(601022)公司公告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管理制度

生效时间2023年12月29日
类别公司治理制度
历史版本信息2023年12月29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科学、系统、规范的ESG工作体系,全面提升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履责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准则规则以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ESG信息披露,是指反映公司在环境、社会和治理三个维度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战略、方法,以及经营活动在经济、社会、环境等维度产生的影响,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ESG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

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ESG职责理念及管理内容

第六条公司始终高度重视ESG发展,积极履行ESG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的全过程,通过在规范运作、合规建设、绿色创新、安全生产、数智赋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持续推进ESG工作,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深入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深度融合,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第八条公司应当强化法治风控和合规管理,持续提升依法治企能力,加强法律合规人才队伍建设。树立全员合规意识,完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合规审核“三道防线”。积极开展重大风险评估,推进风险防控专业化,强化重大经营风险预警工作,坚决防范化解合规经营法律风险。

推动内控风险管理与业务深度融合,持续完善公司内控风险体系建设。

第九条公司应当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立足“双碳”目标,以低碳技术创新为引领,聚焦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走绿色低碳航运转型之路;公司应当通过科技创新、环保技术改造,提升质效,严控排放指标,严格执行环保管理制度,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十条公司应当以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风险防范以及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为重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安全监督为抓手,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坚守安全环保红线底线,筑牢生产运营根基。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坚持数智创新发展转型目标,以“数”赋智,以“智”赋能,全方位赋能公司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客户服务、船舶管控等方面,形成公司数字生态圈。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女职工委员会等行使职权,充分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始终秉承“以人为本、人尽其才”的人才理念,推进人才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改革,激发员工可持续创新积极性和潜力,实现公司价值与员工价值的统一。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始终坚持服务国家重点战略规划,落实相关政策要求,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以企业发展助推民生幸福和社会进步,回报投资者。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五条公司依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情况,建立ESG管理架构,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ESG管理架构如下:

(一)董事会是ESG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ESG管理的研究和指导,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战略与ESG委员会做好日常工作;

(三)公司成立ESG工作专班,负责相关协调和执行工作,专班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组成,负责统筹谋划。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各职能部门、所属各单位组成,负责ESG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各单位是ESG管理工作的执行主体,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ESG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各职能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自身职责范围内的ESG工作的管理、统筹指导、推进落实和定期汇报,包括但不限于ESG计划的推进实施,ESG指标收集统计、审核及调整,议题分析,风险管理和专项报告的编制等,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ESG相关工作。所属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ESG相关工作,落实公司ESG战略和决策,确保ESG工作的稳步推进并定期汇报。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

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与ESG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公司将履行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

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程序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

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监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

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或使用产品及服务。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四条若公司或所属各单位有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执行申报登记等程序,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

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五十条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ESG信息披露,同时需要确保ESG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一)真实性: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进行披露,如实反映企业客观情况;

(二)准确性:以利益相关方的判断能力作为准确理解披露信息的标准,内容不含有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性:应披露对利益相关方做出价值判断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信息,信息内容完整、全面具体;

(四)一致性:使用一致的披露统计方法,使披露的信息能为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意义的比较。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

第五十二条公司ESG信息披露职责划分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ESG工作中的重大议题、工作目标、信息披露等进行讨论、评估、审批;

(二)公司董事长是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ESG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ESG信息披露事务;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各单位是ESG信息的主要提供方,根据ESG报告编制方案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ESG信息;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ESG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ESG信息披露事宜。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各单位负责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为公司ESG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ESG报告期原则要求为一个会计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ESG年度报告披露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

第五十四条ESG报告的范围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五十五条ESG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封面、报告说明、高管致辞、公司简介、ESG绩效披露、ESG实践情况等。

第五十六条公司基于实际情况并根据外部环境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调整ESG报告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七条ESG报告编制主要参照以下标准:

(一)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

(二)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GRIStandards);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2010)》;

(四)中国国家标准《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南》(GB/T36001-2015);

(五)中国社会责任百人论坛ESG专家委员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CASS-ESG5.0)》;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

引》等。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则的更新变化,及时调整ESG报告的编制依据。

第五十八条公司根据ESG报告编制标准的原则与要求,结合公司所处港口航运业特点以及利益相关方调研结果拟定ESG报告范围、重点披露议题和信息采集清单,经公司董事长审批确定后,由ESG工作专班负责推进ESG信息素材的采集,由董事会办公室将收集的ESG信息素材进行汇总并编制ESG报告。

第五十九条ESG报告编制完成后,ESG工作专班进行审核,在报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十条公司应按照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进行ESG报告的披露,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ESG报告,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ESG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六十一条公司对ESG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ESG报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第三方监督,并面向所有的利益相关方公开披露。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ESG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

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六十三条ESG重大信息在公司指定信息媒体披露前,不得在其他任何媒体披露。

第六十四条对ESG信息报送出现失误,致使公司ESG信息披露违反有关规定时,公司应根据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导致ESG信息出现不实披露行为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六十五条公司对ESG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职责、义务,造成公司ESG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导致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情形,进行追究与处理。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相关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4-88278740

传真:0574-88025087

电子邮箱:ird@nbosco.com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

改时亦同。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