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股份:关于对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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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28号────────────────────────
关于对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玉龙股份,A股证券代码:601028;
牛磊,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振川,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锋玉,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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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奋奇,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2024年4月17日,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对部分大宗贸易业务营业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并将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调减营业收入2,271,837,241.45元、3,101,371,412.20元、5,658,693,180.86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83.10%、77.21%、77.72%。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差错金额、占比均较大,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牛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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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李振川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刘锋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卢奋奇作为公司大宗贸易业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在规定期限内,除卢奋奇回复无异议外,公司及其他责任人回复异议,提出公司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有利于准确披露相关经营数据,相关责任人已督促追溯调整并做好后续财务核算,且该事项未对公司经营活动及股价产生重大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充分、谨慎判断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保证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但公司贸易收入的确认方法存在差错,造成多期定期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披露不准确,涉及金额、占比较大,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责任人所称主动更正、未产生影响等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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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处分决定:
对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牛磊、时任总经理李振川、时任财务负责人刘锋玉、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卢奋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