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拖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关于对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情况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刘继国:
经查,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3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2年三季度报告等有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其中,202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由9.19亿元调整至7.6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9.07亿元调整至7.96亿元。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告等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继国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刘继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会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强化会计核算的严谨性,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