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以下人员:
(一)董事: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全部成员,包括执行董 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和职工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 的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二)坚持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业绩相匹配原则。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及业绩考核结果由董事会决定,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统筹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财务和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薪 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报酬和会议津贴构成,标准结 合公司所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公司经营情况及相关规定,由股东 会审议决定。基本报酬按月发放,会议津贴按次发放。
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不在公 司享受其他薪酬福利待遇。
第九条非执行董事分为在职人员担任的非执行董事和退休人员 担任的非执行董事。在职人员担任的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及 会议津贴,在其劳动关系所在公司领取薪酬。退休人员担任的非执行
董事仅在公司领取会议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次发放。
第十条执行董事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绩效薪酬管理制度领 取薪酬。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及领取薪酬相关规定,在其他单 位任职且领薪的,不再从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职工董事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办法,依据其在公司 所从事的具体岗位和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包括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 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60%。月度工资按照薪酬基准值的一 定比例预发,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业绩考核评 价后,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清算和发放。其中,绩效年薪的 10%采取递延支付。
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要求执行。任期激 励收入是指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收 入,每个任期核定一次。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职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由董事会薪酬 委员会建议,可以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薪酬调整
可参考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调整、组织架构 及职位职责的调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因不可抗力对公司 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 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 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 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违纪事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忠实、勤勉义 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 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支付未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股 东会审议通过、印发之日后施行,追溯适用至2026 年1 月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