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 (以下简称“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和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提出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和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备忘录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四)业绩预告与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导致公司刊登“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差错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认定标准为: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错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则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为: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三)公司治理结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四)重大事项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五)其他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披露,对投资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或遗漏。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包括:
(一)因下列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二)因下列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下列情形:
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2.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因下列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1.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条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的标准为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发现重大差错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以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差错的类别负责协调稽核审计部门或其他对应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在获悉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后,应以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适用于内部相关责任人员:
1. 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2.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 调离原工作岗位;
4. 停职、降职、撤职;
5. 解除劳动合同;
6.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惩处措施。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进行确定。
(二)适用于外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1. 以书面方式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解释、道歉或追究其内部人员责任;
2. 依照委聘合同提出索赔;
3. 解除或向股东大会建议解除委聘合同;
4. 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1. 以书面方式致函通报;
2. 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更换;
3. 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事故原因系个人故意因素所致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拒不配合信息披露差错调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六)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