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的意见:
经审阅相关文件并沟通了解,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朱利民、张建平、刘俊勇
2023年6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