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24年6月修订)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2024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正透明、合理有效的履职考核、激励约束和薪酬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董事、监事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为《公司章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根据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结合公司实际,董事分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分为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第三条 董事、监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除按照本制度进行履职考核、薪酬管理外,还需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履职考核,是指董事会、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分别进行评价。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确定董事、监事履职评价、薪酬考核的标准及程序,对评价及考核情况进行结果运用。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履职评价与薪酬管理,制定董事考评方案、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方案,具体实施公司董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公司监事会负责组织监事履职评价与薪酬管理,制定监事考评方案、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方案,具体实施公司监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就董事、监事的履职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履职考核
第十条 董事、监事实施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应当恪尽职守,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公司董事、监事的考核内容包括履职的勤勉程度、履职能力、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履行反洗钱、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职责、践行行业和公司文化理念、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方面。独立董事还应对其独立性作出考核。
第十二条 董事的履职评价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结果。
第十三条 监事的履职评价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
称职”三个结果。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四)公司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履职评价结果通报董事、监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董事会、监事会申请复评。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定。
第十六条 考核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考核期限至离任止,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董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其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核定标准按月分批发放,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非独立董事:如股东单位对其委派的董事领取薪酬有相关
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董事在外担任其他职务,外部法律法规对其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不领取津贴,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公司薪酬福利相关制度领取薪酬。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监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其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股东监事:如股东单位对其所外派的监事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监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公司薪酬福利相关制度领取薪酬。
(三)监事在外担任其他职务,外部法律法规对其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离任董事、监事应获的薪酬计算至离任当月(含)为止。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董事、监事的绩效薪酬应延期发放或需追索扣回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减少、暂停或终止向相关董事、监事发放津贴: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采取市场禁入;
(二)被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导致公
司遭受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或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个人负有主要责任;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确定是否再继续担任董事、监事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