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属”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中信金属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关于同意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1,153,847股,发行价格为6.5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29,759.23万元(人民币,下同),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341.4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19,417.7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4月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61298865_A01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319,417.74万元,低于《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原计划投入的
募集资金金额399,993.00万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同比例扣减。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 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比例 |
1 | 采购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70,536.14 | 56,327.23 | -20.14% |
2 | 信息化建设项目 | 21,498.27 | 17,167.63 | -20.14%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307,958.59 | 245,922.89 | -20.14% |
总计 | 399,993.00 | 319,417.74 | -20.14% |
三、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IPO募投项目拟投入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本事项的相关事宜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调整募投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
孙鹏飞 张 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余见孝 杨 滔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