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盐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第二届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

http://ddx.gubit.cn  2023-04-27  江盐集团(601065)公司公告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公司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操作程序及环节规范,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所做出的合理预测,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公司及其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2022年度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无违规担保情况。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安排主要是为了满足该等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项目投资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3、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进行了充分酝酿和讨论,从公司客观实际经营情况和资金运作情况出发,合理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资金需求,兼顾了公司可持续发展及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够满足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同时,该所本公司审计业务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文件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5、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切实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7、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向下属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事项。

8、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17,9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17,9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贵平廖义刚谢海东罗小平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