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盐集团: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盐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57,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0,701,233.84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46,898,766.1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3年4月4日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6-00002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投资项目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计划总投资 | 拟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年产60万吨盐产品智能化技术升 | 56,686.88 | 50,000.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计划总投资 | 拟用募集资金金额 |
级改造工程 | |||
2 | 年产5.5万吨高强硫酸钙综合利用工程项目 | 15,337.19 | 15,337.19 |
3 | 营销网络升级及品牌推广项目 | 8,643.99 | 8,643.99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21,000.00 | 21,000.00 |
合计 | 101,668.06 | 94,981.18 |
二、本次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情况
结合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公司计划对年产60万吨盐产品智能化技术升级改造工程总投资金额进行调整,使用自有资金7,836.04万元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原计划投入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不变,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调整前 | 追加投资 | 本次调整后 |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自有资金投入金额 | 追加投资后项目总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自有资金投入金额 | |
56,686.88 | 50,000.00 | 6,686.88 | 7,836.04 | 64,522.92 | 50,000.00 | 14,522.92 |
三、本次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原因
公司综合考虑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根据现有产品研发及生产工艺,从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设备稳定性等角度出发,对初步设计进行了优化。同时相关设备的市场价格与工程费用的变化,也导致项目投资成本增加。
四、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追加投资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生产建设的需要,有助于募投项目实施目标的达成,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2023年11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7,836.04万元对公司募投项目“年产60万吨盐产品智能化技术升级改造工程”追加投资。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做出的适当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是符合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有利于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是基于项
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调整,有利于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安 超 王东方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