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盐集团: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4-27  江盐集团(601065)公司公告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申港证券”)被保荐公司简称:江盐集团
保荐代表人姓名:安超联系电话:021-20639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东方联系电话:021-20639666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57,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6,767,271.4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50,832,728.52元,该金额与募集资金验资时点核定的募集资金净额差异系发行费用实际支付调整所致,差额资金留存在超募资金账户统一管理。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于2023年4月4日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6-00002号)。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申港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申港证券对江盐集团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关注了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人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18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江盐集团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