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代码:601066 公司简称:中信建投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一)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
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六)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
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 占比(%)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 100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 100 |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研究业务、机构业务、资产托管和基金运营服务业务、国际业务、固定收益业务、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金融业务、期货业务、运营管理、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内部监督等。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投资银行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固定收益业务、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金融业务、机构业务、研究业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运营管理、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子公司管理等关键领域。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涉及资产、负债的错报占总资产的比例 | 5%以上(含) | 3%-5%(不含) | 小于3%(含) |
涉及净资产的错报 占净资产的比例 | 5%以上(含) | 3%-5%(不含) | 小于3%(含) |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公司存在下述迹象之一的,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舞弊行为; 2. 监管机构责令公司更正已经发布的财务报表; 3.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的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 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
重要缺陷 | 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水平,但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将该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
说明:
无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因内控缺陷造成的损失占净资产的比例 | 5%以上(含) | 3%-5%(不含) | 小于3%(含) |
说明:
无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公司存在下述迹象之一的,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1. 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2. 公司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3. 有关公司的负面消息流传世界各地,政府或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引起重大诉讼,对企业声誉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4. 公司被监管部门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5.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或重要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6. 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
重要缺陷 | 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公司损失或不利影响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水平,但足以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将该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
说明:
无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3) 一般缺陷
无
(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 √否
(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3) 一般缺陷
根据上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在报告期内,公司个别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展业过程中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对发现的一般缺陷高度重视,反思缺陷成因,完善内控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并加强公司内部检查和督导。前述缺陷未对本公司内部控制整体目标造成实质性影响,可能导致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之内。
(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一)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上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未发现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截至报告日,上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均已完成整改。
(二)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各项业务与管理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公司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业务风险处于可控、可测和可承受范围之内。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公司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公司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独立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告认为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我们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下一年度公司将继续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持续发展。
(三)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刘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