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06  中铝国际(601068)公司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冶)系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61,135,964.84元及利息、诉讼费、鉴定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九冶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聂玉栋

被告一:陕西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达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望塬小区1号楼2单元0304室

法定代表人:石小峰

被告二:李恒胜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威达公司与九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九冶承建由威达公司直接发包的案涉工程项目,并就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九冶依约施工,但威达公司经九冶多次催告仍未依约支付任何工程款。

威达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全权委托李恒胜负责运营,九冶以威达公司、李恒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陕04民初53号),受理了此案。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内容

九冶就与威达公司、李恒胜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依法解除威达公司与九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依法判令威达公司向九冶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61,135,964.84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10日以应付人民币4,134.72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10日以人民币1,588.22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10日以人民币800.00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0日以人民币3,724.80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5月10日以人民币803.17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10日以人民币456.00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10日以人民币520.26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0日以人民币866.52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11月10

日以人民币3,368.08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10日起以人民币1,797.00万元为本金,2023年1月31日起以人民币261,135,964.84元为本金,按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依法确认九冶对威达公司开发的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路七厂十字东北角鑫茂国际工程项目的房屋在以上所欠工程款范围具有优先受偿权;

(四)依法判令李恒胜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依法判令威达公司、李恒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5日

? 报备文件

(一)民事诉状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陕04民初53号)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