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贵阳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院)系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涉及仲裁的金额包括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代缴的水电费及利息、工程其他费用及利息、涉案工程部分预期可得利益(预期合理利润)、律师费、仲裁费等费用共暂计人民币111,390,075.2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人:贵阳院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马宁
被申请人: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老大十字荣建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姜荣华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贵阳院与华大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贵阳院承建案涉工程项目,并就工程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贵阳院依约施工,但华大公司多次长时间拖延支付进度款,致使案涉工程项目停工。由于华大公司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贵阳院向位于贵阳市的贵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近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向贵阳院出具了《仲裁通知书》(筑仲字〔2023〕1010号),受理了贵阳院的仲裁申请。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内容
贵阳院就与华大公司之间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裁决华大公司向贵阳院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9,359,941.7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4,465,213.27元。(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人民币59,359,941.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算至2023年6月15日为人民币44,465,213.27元);
(二)请求裁决华大公司立即向贵阳院支付代缴水电费人民币82,246.13元及利息人民币14,099.97元(利息以人民币82,246.13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6月15日为人民币14,099.97元);
(三)请求裁决华大公司立即向贵阳院支付工程其他费用(一期)人民币1,73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23,976.14元(利息以人民币1,7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15日为人民币323,976.14元);
(四)请求裁决华大公司向贵阳院支付涉案工程B栋部分预期可得利益(预期合理利润)人民币4,914,598.00元;
(五)请求依法裁决确认贵阳院对已施工完成的位于贵州省安顺市的“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在折价或拍卖变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请求裁决华大公司支付贵阳院因维护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0.00元;
(七)本案仲裁费用等由华大公司承担。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5日
? 报备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通知书(筑仲字〔2023〕1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