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农商行: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全体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重庆农商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安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安排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重庆农商行对税后利润按顺序依次提取法定公积金、计提一般准备金、派发股息、转作未分配利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利润分配方案有利于重庆农商行的持续稳定发展,又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回报,同时能保证2025年资本充足率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相关方案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2024年度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重庆农商行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根据全体独立董事对重庆农商行的了解并经过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认为重庆农商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三、关于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审议聘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全体独立董
事就前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6号)、《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相关规定以及重庆农商行会计师事务所招标选聘结果,现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重庆农商行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按照中国和国际审计准则提供相关服务,此次续聘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重庆农商行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为重庆农商行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重庆农商行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将《关于审议聘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5年金融支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意见
经审阅《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金融支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意见的议案》,并向重庆农商行了解相关资料和信息,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重庆农商行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要求,制定了2025年全行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总体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以及各项保障措施,工作目标科学合理,重点工作及保障措施详实可行,不存在损害重庆农商行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充分、恰当。
五、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审议渝农商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授信93亿元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审议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审议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向重庆农商行了解相关资料和信息。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办法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就前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重庆农商行准确识别并界定关联方和重大关联交易,并根据监管要求、
《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2.重庆农商行关于对渝农商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市场原则,相关条件不优于重庆农商行对非关联方同类业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符合重庆农商行定价政策,未损害重庆农商行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桥云、李明豪、李嘉明、毕茜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