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航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航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01号)同意注册,公司股票于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41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11.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18,38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6,049.45万元。2023年11月30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612号),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集装箱运输船舶购置项目 | 190,767.65 | 115,431.45 |
2 |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装箱购置项目 | 87,118.00 | 87,118.00 |
3 |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化船舶改造项目 | 3,500.00 | 3,500.00 |
合计 | 281,385.65 | 206,049.45 |
三、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一)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及原因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为满足公司实际业务需要,进一步扩大船队及箱队规模,募集资金中拟计划使用115,431.45万元及87,118.00万元用于支付购置集装箱船舶及集装箱的相关款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增加满强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强航运”)作为募投项目“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集装箱运输船舶购置项目”及“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装箱购置项目”的实施主体。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项目内容未发生变化。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新增前) | 实施主体(新增后) |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集装箱运输船舶购置项目 |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满强航运有限公司 |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装箱购置项目 |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满强航运有限公司 |
(二)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满强航运有限公司 |
已发行股份总数 | 1,500,000股 |
已缴股本总额 | 1,500,000港币 |
成立日期 | 1987年11月20日 |
公司注册编号 | 203953 |
住所 | ROOM 1101-5 HONG KONG PLAZA 186-191 CONNAUGHT ROAD WEST HK |
股东构成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主营业务 | 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 |
四、本次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储、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针对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公司拟安排满强航运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满强航运将与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加满强航运作为募投项目“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集装箱运输船舶购置项目”及“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装箱购置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增设募集资金专户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增设募集资金专户。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增设募集资金专户是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的,是根据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涉及募集资金
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增设募集资金专户。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增设募集资金专户是公司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碧 | 李懿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