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航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83 证券简称:锦江航运 公告编号:2024-024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01号)同意注册,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412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18,38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6,049.45万元。2023年11月30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612号),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增加满强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强航运”)作为募投项目“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集装箱运输船舶购置项目”及“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装箱购置项目”的实施主体并由满强航运增设募集资金专户,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披露的《锦江航运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增设募集资金专户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8月16日,满强航运与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截至8月16日存储余额 |
满强航运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 3597601080005856 |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集装箱运输船舶购置项目和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装箱购置项目 | 0元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满强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账号为3597601080005856,截至2024年8月1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集装箱运输船舶购置项目”
及“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装箱购置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香港本地支付结算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乙方仅根据甲方二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另行发出的指令执行专户的转账操作,如因资金使用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用途时,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无义务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甲方二只能通过网上银行查询专户余额,不得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转账。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碧、李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7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单笔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甲方一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管辖。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