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3年4月修订)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2023年
月修订)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风险处置原则第一条对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全面负责、统一领导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各有关部门按照公司部署及本部门职责具体完成各项工作。
(二)持续监控,注重防范。公司应关注财务公司的经营情
况,监测其资金流动性,定期督促财务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并从相关单位或监管部门多渠道了解财务公司经营风险情况,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及时预警,积极处置。公司应对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信息、风险指标的监测结果及时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影响降到最低。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批准公司与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听取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事项的工作汇报,进行相关决策。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全面负责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进行相关部署,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牵头组织公司各有关部门实施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编写相关报告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跟进监管机构对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最新监管要求。负责向上市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安排信息披露,确保相关披露工作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
第六条公司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第七条公司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业务职责配合监测相关风险,协助筹划、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八条财务公司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存贷款业务情况、资金流动性情况、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本预案第十四条中应报告的情况等。财务公司应在每一年度结束后次年2月15日前、每半年结束后二十个日历日内向公司提供其财务报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及最新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财务公司在自身发生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出现其他风险状况时,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积极处置,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三章风险监测与报告
第九条公司建立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监测与报告制度,充分收集、了解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公司及财务公司所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相关风险情况。
第十条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时,公司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同时应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最新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
照》等经营资质,并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在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定期(至少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定期取得(至少每半年)并关注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查验其是否具有最新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资质,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述取得的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开展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等工作,起草风险评估、风险持续评估等相关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报董事会审议并予以披露。报告内容主要有:
(一)公司和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
(二)财务公司经营状况、风险控制情况;
(三)是否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四)是否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形;
(五)对财务公司的持续风险评估措施和风险分析评估。
第十三条当财务公司出现重大机构变动、重大经营异常波动等可能对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公司财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向财务公司、相关单位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风险事项的起因、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财务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及此事项可能对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造成的影响等,分析风险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如需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按本预案第四章、第五章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和措施第十四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向公司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应及时按规定予以披露: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持续无法满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监管指标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
(五)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六)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年末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且每年亏损均超过当年末注册资本金的10%;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八)财务公司可能被国家监管部门接管、撤销;
(九)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等事项;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资金带来重大风险的事项。
第十五条当财务公司出现第十四条中情形,或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发生其他重大突发性风险时,公司在得知相关情况后应立即组织风险处置工作:
(一)公司财务部组织编写简要风险情况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风险事项情况决定是否启动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及其他相关部署;
(三)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由公司总会计师(或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指定的人员)任组长的应急处置小组即告成立,小组成员由应急处置小组组长(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指定,一般包括公司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四)应急处置小组与财务公司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分别指派专人负责信息传递工作,必要时安排24小时值守;
(五)应急处置小组召集财务公司参与制定风险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公司应急处置小组负责风险处置方案的制定及实施。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公司应急处置小组应敦促财务公司进一步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通过多种渠道深入了解详情,必要时可派遣人员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关联存贷款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公司应急处置小组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风险处置方案根据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款;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财务公司应采取的风险自救措施;
(四)各项化解风险措施;
(五)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六)其他相关工作安排和要求。在必要情况下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将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如果出现存放于财务公司的存款无法取回的违约情况,公司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有关约定,以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任一主体提供的贷款抵销该部分无法取回的存款。
第十七条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将敦促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实施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措施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收回拆放同业的资金;
(四)寻求机会将未到期的放出贷款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回收资金。
第十八条风险舆情管理。针对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突发风险,公司应根据舆情防控管理相关办法及规定进行舆情管理,包括舆情风险防范、舆情监测与预警、舆情信息流转与会商、舆情分级分类处置等。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置第十九条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突发性风险平息后,公司应急处置小组即告解散,公司财务部组织编写风险处置相关报告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后续公司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并提高抗风险能力,并重新对财务公司进行相关风险评估,必要时调整存贷款限额。同时,公司与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说明继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主要考虑及保障措施,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二十条针对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相关风险的防范工作。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预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预案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