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2号),原文如下:
“经查,你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5人未取得分析师资格,但以分析师名义对外发布研究报告,其中4人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均注册为‘一般证券业务’;1人既未注册为‘证券分析师’,也未注册为‘一般证券业务’。二是合规审核于2021年11月8日已关注到某员工的证券分析师资格问题,但迟至2022年4月8日,该问题仍未解决。三是抽查的个别研究报告未记载分析师证书编码,个别研究报告数据计算有误。四是公司《研究院撰写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管理办法》第64条将‘公司评级’根据‘个股相对大盘涨幅’情况分为5级,抽查的2篇研究报告也均在报告的尾部引用该评级,但‘大盘涨幅’并未明确指明为何种指数。五是抽查的某研究报告由撰写人提交后,组长于当日同一时间通过审核。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条规定,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五条规定。根据《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发布证券
研究报告业务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严肃内部问责,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整改和问责工作、向我局提交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的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相关决定,加强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管理。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